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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記名勞工保險係咩?記名同不記名點揀

📋發佈:·閱讀時間:7 分鐘
不記名勞工保險同記名保單比較說明圖,含 ecquote.com.hk 標誌

不記名勞工保險同記名勞工保險,係保險公司核保同名冊點樣安排,唔係勞工處嘅法定名詞。《僱員補償條例》要求僱主為所有僱員投購足夠嘅僱員補償保險,無論合約長短、全職定兼職。

揀記名定不記名,改變唔到呢項法定責任。下文講兩種市場做法的分別、投保同加保要申報的資料,以及工傷呈報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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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講晒:法例要你保所有僱員,並且達到最低投保額;記名定不記名只係保險公司點樣寫名冊,唔係法定分類。

不記名勞工保險同記名保單有咩分別?

市場上,「記名」通常指保單或附表列出受保僱員姓名;「不記名」通常指按職位、人數同工資總額承保,保單正文未必逐一印上姓名。兩種都係核保安排,各保險公司的用詞同條款可以唔同,要以保單為準。

勞工處《僱員補償條例》常見問題同《僱員補償保險指南》都冇把保單分成記名或不記名。法例關心的是有冇生效保單、保唔保到全部僱員、投保額夠唔夠。

項目記名(市場做法)不記名(市場做法)
名冊保單或附表通常列出僱員姓名多數按職位、人數同工資總額承保,未必逐一印姓名
新人入職實務上多數要通知承保人加名仍要申報人數、工資同職責;人數增加要盡快通知
常見情況人手穩定、名單變動少兼職、替更、短期工較多,名單經常變
法例地位唔係《僱員補償條例》的用詞同樣唔係法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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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記名唔等於任何人自動受保。實際人數、工種、工作地點或工資如果同已申報資料不符,保險公司可以按保單條款處理,索償時可能出現爭議。記名保單漏咗加名,一樣可以出現保障缺口。

法例要求保邊啲人、保幾多?

根據勞工處《僱員補償條例》常見問題,條例第 40 條規定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法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沒有依法投保,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HK$100,000 及監禁 2 年。

兼職、臨時工同長工都包括在內。勞工處另指出,兼職本地家務助理同樣要投購僱員補償保險。

法定要求內容(勞工處資料)
最低投保額(每宗事故)僱員不超過 200 人:不少於港幣 1 億元;超過 200 人:不少於港幣 2 億元
沒有投保一經定罪最高罰款 HK$100,000 及監禁 2 年
保費由誰付僱主須自行承擔,不得從僱員收入扣除;違例最高罰款港幣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呈報工傷一般工傷同職業病 14 日內、死亡個案 7 日內,以表格 2、2A 或 2B 呈報;遲報最高罰款 HK$50,000

最低投保額唔係僱主法律責任的上限。勞工處提醒,條例訂明的最低金額,並不代表在法例(包括普通法)下要承擔的全數責任上限,應按風險評估是否需要投保更高金額。本文不提供保費或計劃代碼。

沒有依法投保,除上述罰則外,根據《僱員補償援助條例》(第 365 章),僱主須向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支付附加費。附加費金額以該條例為準,本文不列數字。

投保同加保要向保險公司申報咩?

按勞工處常見問題同《僱員補償保險指南》,僱主投保或續保時要處理下列事項。呢啲要求同你揀記名定不記名無關。

  • 不得從僱員收入扣除保費
  • 確保保單包括所有僱員;人數增加時盡快通知保險承保人
  • 就個別僱員的每年收入同工作職責,向承保人提供詳盡聲明
  • 列明僱員的一般工作地點
  • 指明邊啲僱員須因工往香港以外地方工作或公幹
  • 指明有否將工作分判給次承判商,以及保單是否需要保障次承判商的僱員
  • 留意保單到期日,提早續保,避免保障中斷而觸犯法例

建築工程的總承判商,可以投購一份每宗事故不少於港幣 2 億元的保單,一併承保自己及次承判商在條例同普通法下的責任,並應以書面釐清邊一方負責投保。呢項係勞工處指南對建築工程總承判的安排,唔係把一般僱主的最低投保額降低。

人數加咗點算?

不論記名定不記名,人數一增加就要盡快通知保險承保人,並更新收入同職責聲明。勞工處的用字係「盡快」,冇寫死必須喺幾多日內辦妥批單。唔好等到續保先一次過補報。新員工由受僱第一日已經要有保障,程序可以參考新入職員工勞工保險。

記名保單實務上點加人?

記名安排下,保險公司多數要求把新僱員姓名,以及職位同工資,加入保單或批單。未完成加名之前,應先向承保人確認新人是否已受保,唔好假設入咗職就自動有名。表格同批單格式由保險公司決定,法例冇指定一份「記名表格」。

不記名保單係咪唔使報人名?

不記名通常係保單唔逐一印姓名,但勞工處仍然要求就個別僱員的收入同職責作詳盡聲明,人數增加亦要盡快通知。兼職、替更、短期工多,有時會係保險公司接受不記名的原因,但申報唔可以只寫一個籠統總數。工種如果超出已申報範圍,例如原本只報寫字樓文職、後來派人落地盤,就要事先通知承保人。

工傷呈報:表格 2/2A/2B 的時限

僱員遭遇工傷,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指定的職業病,僱主必須以表格 2、2A 或 2B 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不論該宗事故是否已經肯定要支付補償。一般工傷同職業病須於 14 日內呈報,死亡個案須於 7 日內呈報。遲報最高可被罰款 HK$50,000。步驟見工傷呈報程序。

同時,僱主要按保險承保人(並非保險中介人)指定的時間同方法通知承保人。通知中介人並唔等於已經通知承保人。另要保留按期付款紀錄、表格 5 或表格 7、病假紙同醫療費單據正本,按承保人要求遞交。

投購保單後,須在每個僱用僱員的工作場所當眼處展示中英文通告,列明承保人、保單號碼、保險期同承保僱員人數等資料。通告要求見勞工處《僱員補償條例簡介》。

記名定不記名點揀?

法例冇要求一定要揀記名或不記名。可以按人手穩唔穩定、保險公司點樣核保來配合,但兩種都要達到最低投保額,而且都要覆蓋所有僱員。

  • 人手穩定、名單少變:記名較易對到每一個人,但入職、離職都要記得通知加名或刪名
  • 兼職、替更、短期工多:不記名有時較方便對職位同工資總額,但人數、工種、工作地點一有變就要更新聲明
  • 兩種安排都不可以用來降低法定投保額,亦都不代表可以遲啲先保新人

保費由保險公司按人數、工資、工種、工作地點同索償紀錄等因素核定。本文不列費率或計劃代碼。想按自己公司的人數同年薪做估算,可以用勞保計算機;申報資料準備好,可以到勞工保險報價比較方案。價錢頁先至處理估算同報價,本文只處理記名同不記名的分別。

參考來源

法定責任以下列勞工處資料為準(本文核對日期 2026-10-28)。記名同不記名的描述係市場核保做法,唔係上列刊物的法定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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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額夠唔夠、名冊點寫,都要同時對照保單條款同勞工處的法定最低要求。申報資料要同真實人手、工種同工作地點一致。

常見問題

兼職同臨時工要唔要買勞工保險?

要。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 40 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法例(包括普通法)下的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工作,不論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長工還是臨時工。沒有依法投保,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 HK$100,000 及監禁 2 年。

可唔可以喺員工糧度扣保費?

不可以。勞工處《僱員補償保險指南》指明,僱主必須自行承擔保費,不得從僱員收入扣除保險費用。違例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一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人數加咗,記名同不記名有咩分別?

無論記名定不記名,勞工處都要求保單包括所有僱員;僱員數目增加時,應盡快通知保險承保人,並就收入同職責提供詳盡聲明。記名保單實務上多數要辦加名;不記名保單雖然未必逐一列名,但人數、工種同工資有變一樣要申報。

不記名係咪代表唔使逐個申報新員工?

唔係。不記名只係核保時用職位、人數同工資總額嚟安排名冊,唔係免申報。勞工處指引要求向承保人就個別僱員的每年收入及職責作詳盡聲明。新人工種如果超出已申報範圍,或者人數增加,都應該盡快通知保險公司。

資料來源:勞工處(核對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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