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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員補償條例(香港法例第 282 章)

僱員補償條例》就僱員因工受傷制定一個不論過失及毋須供款的僱員補償制度。該條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

1)僱員因工及在僱用期間遭遇意外而致受傷,或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所指定的職業病,僱主有責任支付補償;

2)《僱員補償條例》一般適用於根據僱傭合約或學徒合約受僱的僱員。由香港僱主在本港僱用,而在外地工作時因工受傷的僱員,也受保障。

什麼是勞工保險(僱員補償保險)?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

若僱主不依法例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勞保保費如何計算?

勞保保費係按風險評估而定價,其中最重要嘅參考因素係公司嘅行業類型,員工嘅工種類型同總收入。另外仲有其他因素來計算保費:

1)公司受保地址或員工工作地址的風險安全指數;
2)公司過往的索償紀錄;
3)公司有否採取職業安全及健康和風險管理措施;
4)有關行業或工種的意外率及所需承擔的風險;
5)市場狀況(例如:市場趨勢、經濟環境或社會因素等);
6)保險公司的承保方針、營運成本、風險管理狀況等。

什麼行業最難Quote勞保?

根據我哋嘅經驗,以下依幾個行業係比較難quote勞保:

1)餐飲業,因為員工容易整親claim工傷,令到公司來年續保保費加價
2)清潔行業,因為員工會去唔同地方做野,一般要提供合約單,show到合約內容,例如工作地點,員工人數等資料
3)回收業,因為要問回收物品種類,有冇危險品,回收廠有冇安全措施等
4)裝修工程,一般要拎工程價單,全年單比較難買,單次工程保險會比較易買到

勞工保險投保流程:


1)簽署報價單/投保書確認投保
2)提供商業登記證副本
3)提供最近3個月MPF供款記錄
4)繳付保費,銀行轉帳或轉數快
5)郵寄正式保單至客戶公司

FAQ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

僱員補償保險的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若僱主不依法例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長工還是臨時工。故此,僱主必須為其所聘用的兼職本地家務助理投購僱員補償保險。

僱主須注意法例規定僱員補償保險的最低投保金額(即保單所承擔的金額)如下:

 

另僱主在投購僱員補償保險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 在投購僱員補償保險時,不得從僱員的收入扣除所需費用。
  • 確保保單的保障範圍包括所有僱員,當僱員的數目增加時,應盡快通知保險承保人。
  • 向保險承保人就僱員的收入及其工作的職責提供詳盡的聲明。
  • 列明僱員的一般工作地點。
  • 指明那些僱員須因工往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或公幹。
  • 指明有否將工作分判給次承判商,及保單是否需要保障次承判商的僱員。
  • 謹記保單受保期限,提早辦理續保手續,以免因僱員補償保險中斷而喪失保障和觸犯法例。
  • 僱主在接獲工傷意外或僱員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指定的職業病的通知後,不論該意外或職業病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以指定表格2、2A或2B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工傷個案須於14天內呈報,死亡個案須於7天內呈報。
  • 僱主須按保險承保人(並非保險中介人)指定的時間及方法(書面或指定表格)通知保險承保人有關工傷事件。
  • 僱主應妥善保存向受傷僱員支付按期付款(即工傷病假錢)的紀錄、由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簽發的「評估證明書」(表格7)及/或由勞工處發出的「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5)、病假紙和醫療費單據的正本等,並按保險承保人指定的時間及方法遞交有關文件,以便索回已支付的補償款項。
  • 僱主如收到任何法律文件,包括法院的命令或傳票時,應盡快通知保險承保人或尋求法律意見。

僱員責任
僱員遭遇工傷意外或被確診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後,應盡快向僱主報告,以免妨礙及延誤僱員補償事宜。報告可以口頭方式或以書面向僱主或主管提交。若意外引致僱員死亡,而死亡地點是在僱主的處所,則僱主將被視為已接獲通知。

僱主責任
《僱員補償條例》第15條規定,僱主在工傷意外或僱員患上該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後,不論該意外或職業病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以表格2、2A或2B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工傷個案須於14天內呈報,死亡個案須於7天內呈報。

若僱主並非在上述期限內獲悉有關事件,則須於知悉事件後7天或14天內(視乎上述情況而定),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僱主如沒有合理原因而逾期或未有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工傷事件,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僱員若懷疑僱主並沒有就其工傷意外或指明職業病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他可直接前往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執行)綜合處理組或就近的僱員補償科辦事處呈報有關意外或指明職業病。辦事處在收到僱員的通知後,若確定還未收到僱主的呈報,會以書面要求僱主按《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呈報有關工傷意外或指明職業病個案。

「每月收入*」是指僱員在意外發生日期前1個月的收入,或指僱員在過去12個月受僱於同一僱主期間的平均每月收入(如受僱不足12個月,則以受僱期計算)。兩種計算方法以對僱員較有利者為準。

假若有關僱員按日計薪,而他在意外發生日期前1個月的實際開工日數是19天,則該僱員在意外發生日期前1個月的收入如下:

假設該僱員在遭遇工傷意外前已為其僱主工作了4個月,則該僱員在過去受僱不足12個月內的平均每月收入如下:

僱員在過去受僱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除非經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協議另作規定,否則僱主無須支付在香港以外就香港以內發生的意外進行醫治的醫療費。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醫療費包括僱員接受醫治其傷患所涉及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所處方的藥物的費用。不過,除非藥物處方上載有有關藥物的配發次數,並按照該指示配發,否則僱主無須付還同一處方而配發超過一次的藥物費用。僱員可獲付還的醫療費亦以不超過每天最高金額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