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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
僱員補償保險的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僱員數目 | 以每宗事故計算的投保金額 |
不超過200人 | 不少於港幣1億元 |
超過200人 | 不少於港幣2億元 |
若僱主不依法例投購僱員補償保險,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十萬元及監禁兩年。
勞工保險英文 labour insurance,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40條,所有僱主必須投購僱員補償保險,以承擔僱主在法律(包括普通法)之下的責任,否則不得僱用僱員從事任何工作,不論其合約期或工作時數長短、全職或兼職、長工還是臨時工。故此,僱主必須為其所聘用的兼職本地家務助理投購僱員補償保險。
僱主須注意法例規定僱員補償保險的最低投保金額(即保單所承擔的金額)如下:
僱員數目 | 以每宗事故計算的投保金額 |
不超過200人 | 不少於港幣1億元 |
超過200人 | 不少於港幣2億元 |
《重要事項》 條例規定的最低投保金額,並不代表相關人士在法律(包括普通法)方面須承擔的全數責任的上限。因此,相關人士應小心評估有關的風險並尋求承保人的專業意見,以決定是否有需要投保比法定要求較高的金額。 |
另僱主在投購僱員補償保險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僱員責任
僱員遭遇工傷意外或被確診患上《僱員補償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後,應盡快向僱主報告,以免妨礙及延誤僱員補償事宜。報告可以口頭方式或以書面向僱主或主管提交。若意外引致僱員死亡,而死亡地點是在僱主的處所,則僱主將被視為已接獲通知。
僱主責任
《僱員補償條例》第15條規定,僱主在工傷意外或僱員患上該條例指明的職業病後,不論該意外或職業病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補償的法律責任,僱主必須以表格2、2A或2B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工傷個案須於14天內呈報,死亡個案須於7天內呈報。
若僱主並非在上述期限內獲悉有關事件,則須於知悉事件後7天或14天內(視乎上述情況而定),向勞工處處長呈報。
僱主如沒有合理原因而逾期或未有向勞工處處長呈報僱員工傷事件,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
僱員若懷疑僱主並沒有就其工傷意外或指明職業病向勞工處處長呈報,他可直接前往勞工處僱員補償科(執行)綜合處理組或就近的僱員補償科辦事處呈報有關意外或指明職業病。辦事處在收到僱員的通知後,若確定還未收到僱主的呈報,會以書面要求僱主按《僱員補償條例》的規定,呈報有關工傷意外或指明職業病個案。
「每月收入*」是指僱員在意外發生日期前1個月的收入,或指僱員在過去12個月受僱於同一僱主期間的平均每月收入(如受僱不足12個月,則以受僱期計算)。兩種計算方法以對僱員較有利者為準。
假若有關僱員按日計薪,而他在意外發生日期前1個月的實際開工日數是19天,則該僱員在意外發生日期前1個月的收入如下:
僱員在意外發生日期 | = | 日薪x19天 |
假設該僱員在遭遇工傷意外前已為其僱主工作了4個月,則該僱員在過去受僱不足12個月內的平均每月收入如下:
僱員在過去受僱
不足12個月內 的平均每月收入 | = | 過去4個月的每月收入的總和 4 |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除非經僱主與僱員訂立書面協議另作規定,否則僱主無須支付在香港以外就香港以內發生的意外進行醫治的醫療費。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醫療費包括僱員接受醫治其傷患所涉及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所處方的藥物的費用。不過,除非藥物處方上載有有關藥物的配發次數,並按照該指示配發,否則僱主無須付還同一處方而配發超過一次的藥物費用。僱員可獲付還的醫療費亦以不超過每天最高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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